独家:WIS品牌公司被干了几天的员工索赔 总经理黎文祥知道吗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慕可公司”)和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凡岛公司”)被员工一次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还被查出存在混同用工的问题。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要求赔偿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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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慕可公司”)和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凡岛公司”)被员工一次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还被查出存在混同用工的问题。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要求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6月5日,原告林某某与慕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林某某在渠道运营部门担任促销督导;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全勤奖(200元),转正工资以《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正通知书》为准;每月1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林某某主张凡岛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并提交电子邮件、钉钉记录、微信记录、工牌照片为证。慕可公司、凡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凡岛公司的录用通知仅说明凡岛公司曾向林某某发出邀约。慕可公司、凡岛公司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凡岛公司负责对外招聘事务,但慕可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故林某某与慕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凡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林某某主张凡岛公司以口头形式将其辞退,并提交空白的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及钉钉记录为证。钉钉记录显示,林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对龙某梅(慕可公司员工)表示“张某源经理说要辞退我,叫我今天就办离职,那公司出一份辞退公函该我吧”,龙某梅随后让林某某填写离职表。

  慕可公司辩称林文娟是对培训制度不满,主动申请离职,故其提供离职表给林某某填写。且慕可公司确认没有支付林某某2019年6月5日至6月13日的工资1066.67元。

  2019年6月18日,林某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9〕14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慕可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某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3日的工资1066.67元;二、慕可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驳回林某某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林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慕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凡岛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况,故其要求凡岛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依据不足。林某某主张公司将其此辞退,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慕可公司主张林某某自己申请离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双方对林某某的离职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无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由慕可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慕可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

  林某某不服继续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慕可公司、凡岛公司支付支付2019年6月5日至6月13日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

  凡岛公司与慕可公司存在混同用工都负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林某某所提交的钉钉记录,慕可公司的员工对于林某某所称被公司经理辞退的说法并未否认,并要求林某某填写离职表。同时,林某某也表示需要提起劳动仲裁解决双方争议,由此可见,林某某并非自愿离职。因此在慕可公司未能举出其它证据佐证林某某为自动离职的情况下,应该采纳林某某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是慕可公司单方解除林文娟的劳动关系。慕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林某某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入职,2019年6月13日离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经核算慕可公司应该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4000元×0.5个月×2倍)。

  关于慕可公司以及凡岛公司是否对林某某存在混同用工的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慕可公司与凡岛公司为关联企业,经营地址相邻,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均一致。虽然林某某是与慕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凡岛公司向林某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明确邀请林某某加入凡岛公司,并要求林某某到凡岛公司报到;根据林某某提交的工牌工号以及考勤打卡系统均显示凡岛或者“FD”字样;与林某某对接的员工龙某梅名称备注亦显示有“凡岛”字样,因此林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慕可公司与凡岛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

  慕可公司和凡岛公司未能就两公司的具体业务存在区分以及林某某仅从事慕可公司的工作举出充分的证据,以反驳林某某的主张。故,林某某要求两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慕可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凡岛公司对慕可公司的该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慕可公司总经理黎文祥对此起案件知情吗?

  据悉,慕可公司是WIS品牌所属机构,旗下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是广州欣芝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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