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判葫芦案”十问“十堰市为何判非吸?”

发生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幕,数百名百姓聚集在中院,强烈要求见院长,引起不少市民关注。 据了解,一个历时8年,涉案金额高达13亿多的金水桥诈骗案,经十堰市茅箭区一审判决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一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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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幕,数百名百姓聚集在中院,强烈要求见院长,引起不少市民关注。

  据了解,一个历时8年,涉案金额高达13亿多的金水桥诈骗案,经十堰市茅箭区一审判决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一个明明白白的诈骗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将受害人的身份变为参与人?但1369名受害人对上述判决持有异意,认为判决严重有失公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近半年来,受害人多次向多部门上访,提出诉求和反映问题,但均未得到解决。

  为此,受害者聚集在十堰市中院门口,特请求中院的王院长通过“院长发现”纠正定性错误的判决,以还案件的真实面目。

  我国法律规定,集资诈骗应当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即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息或给回报;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对象吸收资金。据了解,金水桥的运营模式正是靠夸大宣传虚构事实,完全靠融资利差生存,采用吸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该行为正是符合了集资诈骗的这四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金水桥案是否属于集资诈骗?

  据一审判决书提供,金水桥共吸纳资金13亿多,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证据表明,金水桥吸纳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占比不到11%,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另外,金水桥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有93名股东高额分得红利,达数亿之多,如曾学生,2015、2016、2017三年利润分红达455万元;有28名管理和业务人员共违法所得2818万元。这些实施了的非法占有,是否直接构成了诈骗?

  金水桥股东兼高管朱顺斌携集资款7500余万元潜逃多年,在其回本市后,金水桥还将承建的房屋抵押给朱顺斌,用于交换朱顺斌手里的煤矿劳务权,但煤矿开采收入也并没有纳入金水桥的账。这种完全的非法占有,又兼资产转移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金水桥隐匿资产,逃避返还债务,共向90人外借资金6.4亿余元,无担保,无抵押,至今还有近4亿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回,另有773万元对外投资,同样是既未收利息,本金更未追回,这么明显的资产转移,是否属于诈骗?

  2019年4月3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已针对金水桥融资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并进行了处置化解工作。在处置后,金水桥公司领导层明知集资已违法,非但不收敛,还隐瞒真相,继续虚构事实,发动有关人员在宣传上、行动上加大行骗力度,直至2021年,据不完全统计,又有100多人受骗,资金高达2000多万。该行为是否直接构成诈骗?

  法律本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法律应该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无辜的受害者忍气吞声作为稳定的假象。如果一个集资13亿多的诈骗,可以被定性为非吸,主犯们仅仅几年牢就可以一笔消除,那么效仿者何其多?谁还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谁还会老实本分的为这个社会做贡献?

  该案件历时4年,很多家庭为此心力交瘁,甚至家破人亡。金水桥案骗得几乎都是老年人,他们一辈子省吃俭用,有病舍不得看,被骗都不敢告诉子女,默默承受压力,整夜无眠,有的老人因此事被家人埋怨和抛弃,有的老人还没等来正义就含恨而终。他们有什么错,要被金融诈骗定性为参与人?要说错,错在不该轻信金水桥业务员,高管,领导层反复说和政府有合作这样的诱导,不该轻信当地媒体的宣传。诈骗之所以称之为诈骗,就是骗术本就有迷惑性,以老年人的认知,如何能抵抗这样连话术都是精心包装的骗局?难道相信有错吗?我们的社会什么时候变成相信别人上当受骗反而是相信者的错?

  打击诈骗是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而不是让老百姓买单,看着一个个期待的面孔,有关部门何以偏离天平的重心将砝码放在罪犯一方?二审的维持原判使受害者们希望破灭,因为案件定性问题,受害者投告无门,连申诉的资格都没有。代表们5次申请见院长,希望院长改变该案件的错误定性,但院长从未露面。而各部门领导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给于明确答复,而是以“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的方式来回推诿,是不作为还是不能作为?

  执法者们本应持法律之利剑,扶人间之正义,惩恶扬善,守一方长治久安,敢问执法者们,诈骗为何变非吸,是能力不足还是有意包庇?

  今天,我们看到老年人在烈日下,呐喊“还我血汗钱”,也许你们笑他们无知受骗,但,正是他们微弱的薪薪之火的行为,在捍卫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为还我们一个清明的生存环境而发声!

  金水桥案的错误定性问题究竟能否得到纠正,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数据来源于,官方公布的审计报告和法院的判决书)

  维权人:金水桥案集体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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