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竟有人胆大包天作恶!实在可气,谁能还我公道?

申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向志会,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解放村联丰组,现住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珍周康都B栋704号,身份证号码:522124196610100904 被申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胡明,男

未知

申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向志会,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解放村联丰组,现住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珍周康都B栋704号,身份证号码:522124196610100904

被申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胡明,男,汉族,本科文化,1968年5月10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浦街新华社区7组一号,身份证号码522124196805100031。

申诉人因被故意伤害至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遵义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3刑终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3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申诉请求:

请求上级部门将向志会诉胡明故意伤害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审申诉事实与理由:

遵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事实取证颠倒黑白,胡乱改写证据,我在派出所四次问话都如实诉说了当时被犯罪人殴打的事实经过,而且笔录一次被工作人员逼哭一次,警员每次都强行要我承认打犯罪人的车,犯罪人停车在我药店门口长达18小时之久,车尾离我药店的玻璃门只有20CM,有拍图为证,而有关部门采信了犯罪人的3米,犯罪人来开车时,我很客气的说,大哥以后停车远点,那人气冲冲下车找我理论并破口大骂,我就回了一句,停车在我门口一句人话都谈不起,犯罪人恼羞成怒,冲过来就一拳,当时我在扫地,下意识的用扫把挡,结果扫把杆断了,掉在车尾玻璃上,犯罪人又一拳打在我左额头上,当时满脸是血倒在地上,我爬起来他又一拳打在右脸上,当时就感觉下巴往下掉了大截,我打了110,警员来到店门口,看到我满脸是血,随即打了120救护车把我送到县医院检查,脸部CT显示,右下颌升支骨折,医生建议立即转院,我在有关部门都如实述说,犯罪人受过高等教育,曾经是人民教师,现在是武术馆拳击教练,殴打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妇,犯罪人的凶残,霸道,无理辱骂才是激化矛盾的根源,判受害人20%的责任从何而定?与唐山打人事件犹过之而有余,天理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而一审,二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都没有犯罪人辱骂受害人的证词,我不知道是谁修改了证词还是有关部门对笔录视而不见。

二、一审有关部门都乱审乱判?没有惩恶扬善,不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更不想还老百姓以公道,而是与犯罪人沆瀣一气,相互勾结,欺骗老百姓不懂法律,但现在是法制社会,网络时代,以下有几点证明了司法的严重不公。

(一)残疾赔偿金

(二)对受害人承担20%的责任

(三)误工费

(四)护理费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七)鉴定费

(八)执业药师培训费损失赔偿

1、残疾赔偿金

在有关部门的判决书中都说该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我查阅了很多相关人身伤害至残的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支持残疾赔偿金。

第125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这方面做了规定如下:

残疾赔偿金是一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才会判决的,而是刑事犯罪人的行为在犯罪活动中,给受害人造成的切切实实的身体功能的损伤,故此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可以根据案情判处犯罪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

想要获得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若在此期间内没有提成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决宣判,那么将不再提起此类诉讼,而我在递交起诉状时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残疾的相关资料送到正安县人民法院,由于犯罪人的行为致受害人伤残,必然影响受害人的劳动收入,更增加了受害人的生活成本,所以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

2、受害人承担20%的责任

犯罪人首先辱骂,殴打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妇,而受害人并没有辱骂,只是回敬一句,就遭受到犯罪人的殴打至残,如果这样受害人还要承受20%的责任?我也只回了对方一句说不起人话就遭到殴打至残,请问有关部门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3、误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期间病人和陪同人员住宿费,以及误工减少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

4、护理费

因为我脑部受到严重撞击,各项检查结果显示有脑出血的倾向,医生不敢马上手术,所以必须卧床休息,不得下地活动,吃喝拉撒都在床上,躺床上30天基本稳定才手术,因为疫情期间只能一个陪护,法院只看到病历上一个陪护,不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在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要请一个专护是需要200元——220元一天的,住院病历上医生开具一级护理就可以证明病情的严重性和护理的特殊性

5、交通费

自家有车而且病情严重,急需抢救怎么会去慢腾腾的等客运车,颠簸得荡气回肠,经过几次转车才能到医院,并且县医院的医生就说有颅内出血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即使自家没有车也包车去医院,如果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还要去坐客运车,可能还没到医院人就死了吧!客运车既不方便又延误病情,每次上遵义加油小票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与医院治疗,复查,鉴定都吻合,一个来回就需要400元,这些是犯罪人的行为导致我经济损失,

6、住宿费

到贵阳医科大学和重庆西南医院鉴定是事实,如果当天坐车去明显赶不上鉴定时间,我是前一天就坐网约车去的,肯定得住宿呀,因为住的是小酒店就没有发票,如果住大酒店就有发票500——1000元,

7、鉴定费

有600元是西南医科大学鉴定中心,让我最后补交的,有工作人员的短信和电子发票证明。

8、执业药师培训费

我在2020年5月1日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并付款,在5月5日被犯罪人殴打,住院2个月,出院后在家修养没能到场培训,有合同证明如果一天不按时到场打卡培训,考不过是不退钱的,如果每次都参加培训的,考不过会返还19800元,有合同和收据证明,是犯罪人的拳头,让我直接损失了19800元人民币,并且让我失去了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最后一次机会,原审判决和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使用法律不当,受害人含冤泪诉,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细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明察秋毫,支持受害人的申诉请求犯罪人作为有前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再次犯罪人在一审中毫无悔改表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百般狡辩,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都可以见证,犯罪人为何如此嚣张,一次又一次犯罪都能得到法律的袒护,逃避法律的惩罚正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没让我说一句话,犯罪人和其律师滔滔不绝,百般狡辩,巧言利舌作无理辩护,我多次想为自己辩护,都被审判长声色俱厉制止了还吼我说:向志会你的案子要不要我们解决呀?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再次申诉到遵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3个月没有一点音讯,电话打了几个月从未接通,我只好从正安到中级人民法院去咨询,主审廖法官接待了我,说叫我在全国范围内找到相同案例,就重判我的案子,半过月后我拿起几个和我案子相同的案例去法院找廖法官,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两点过都没有见到廖法官,最后一个魏法官拿了一份申诉驳回通知书叫我签字,当时犹如五雷轰顶,万念俱灰,觉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而且驳回通知书上竟把我受伤时间都缩短2年。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324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和遵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但我任然相信我国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的威严不容践踏,希望上级部门能给在这几年来以血与泪交织的老妇一条活下去的希望,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申诉人:向志会 ,身份证号码:52212419661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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