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中通客车厂违反备案标准年检不合格!客运公司陷千万损失,跨省维权盼公道

“花573万买的55辆公交车,用了两年就因尾气不达标全停运,公司快撑不下去了!”近日,河北省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达八方公司”)负责人向媒体求助,希望能为这场持续数年的“车辆质量纠纷”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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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73万买的55辆公交车,用了两年就因尾气不达标全停运,公司快撑不下去了!”近日,河北省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达八方公司”)负责人向媒体求助,希望能为这场持续数年的“车辆质量纠纷”讨回公道,打破当前维权困境。

时间回到2014年7月,达八方公司与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中通厂家”)签订购车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55辆公交客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五”。当年12月,55辆车全部完成交付并投入客运运营,初期因新车无需进行尾气检测即可上牌,车辆运营未出现异常。

变故在2016年底正式爆发。据达八方公司负责人介绍,55辆公交车参与年检时,唐县机动车检测站、唐县腾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两家机构,均判定所有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拒绝发放年检合格证。“车辆无法通过年检,只能全部停运退出客运市场,给公司造成了各种经济损失”,负责人表示,此后中通厂家虽多次派遣技术人员上门维修,但车辆尾气排放始终无法达到国家检验标准,问题始终未解决。

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中通厂家该批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检测为合格,企业自定标准不予适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达八方公司停止向中通厂家支付剩余购车尾款,并正式提出退车要求,同时主张中通厂家退还已支付的573万元购车款,以及车辆停运、维修期间产生的相关损失。而中通厂家则以“达八方公司拖欠购车尾款”为由,将其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达八方公司随即提起反诉,明确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

令人意外的是,聊城市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倾向中通厂家。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中,均认定中通厂家自行制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λ)值1.25±0.45”标准合格,据此判决达八方公司败诉。其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生态环境部大气司2019年11月4日的复函作为关键依据,该复函提及《GB18285-2005》标准4.3条内容,称“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测定时,制造厂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可以宽于1.00±0.03要求”。

证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使用大气司复函,断章取义,只使了最后一句对中通客车厂有利的话,而没有结合大气司定语是“闭环电子燃油喷射技术加三元催化器的汽车”的技术路线。另外,大气司的复函应该盖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公章才能做为证据使用,部门的章是无效的。

但达八方公司通过向国家生态环境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证据,却与法院上述认定存在明显矛盾。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信息显示,中通厂家为该批55辆公交车备案的排放标准明确为“国五”,催化转化器备案产品为江西宝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元催化器”,过量空气系数(λ)备案值为国家标准“1”——这与中通厂家自行设定并被法院认可的“1.25±0.45”标准完全不符。而且检测单位和定州人民法院以国家标准检测,厂家自定标准不作为检测标准。并把中通厂家把催化转化器改为没有在国家环保部备案的(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催化转化器,该催化转化器不含贵金属“铑”,无法达到国五排放标准。

更关键的是,达八方公司通过信息公开发现,中通厂家实际生产的车辆,并未采用备案的“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加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路线,而是私自改为并在判决书中自认使用的是“稀薄燃烧技术和不含贵金属“铑”二元催化器”技术路线,直接篡改了尾气排放净化系统的关键核心部件。“核心部件和技术路线都与备案不符,这样的车辆从生产环节就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本不可能通过尾气检测”,达八方公司负责人质疑,聊城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核查车辆实际生产与备案的一致性,并且不闻不问达八方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的中通客车不合格证据,罔顾客观事实作出判决,导致公司陷入维权困境。

据达八方公司统计,截至目前,因55辆公交车长期停运、诉讼成本支出等,公司已蒙受上千万元损失,经营濒临倒闭。“我们只是想讨个公道,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购车款和损失”,负责人表示,当前最迫切的诉求是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撤销聊城市两级法院的不当判决,让中通厂家为其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帮助企业渡过生存危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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