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交警大队被质疑不公,事故认定书背后的重重疑云

威宁县交警大队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及后续程序引发当事人质疑。当事人一方认为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事故时存在不负责、不作为,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公。这起事故究竟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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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交警大队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及后续程序引发当事人质疑。当事人一方认为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事故时存在不负责、不作为,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公。这起事故究竟有何疑点?让我们一探究竟。

据了解,2022年10月21日16时40分,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大街乡高华村,赵某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大街方向往威宁方向行驶,沿羊大线行驶至羊大线3公里加200米处时与吉某刚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奎及3名乘车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2022年10月23日,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22427420220006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赵某奎负全责,吉某刚无责任。赵某奎对上述认定结果不服,随即向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11月16日,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认为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当,决定撤销该认定书。

之后,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第5224274202200061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奎、吉某刚二人各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赵某奎的超车占线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在此次事故中,当事人赵某奎负主要责任,吉某刚负次要责任。赵某奎认为自己并没有超车行为,自己越过障碍物后早已回归到己方线上行驶,是吉某刚的车辆占线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质疑道,如果自己有超车行为,为何轿车车头撞击客车左侧前门?该份认定书罔顾事实真相,责任划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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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的认定书与第一次的盖章落款时间均为“2022年10月23日”,这显然是工作失误。赵某奎质疑这样的工作态度怎能让人信服其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赵某奎在向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递交督查申请后,时至今日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未得到任何回复。

赵某奎的质疑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是对职能部门公正处理的呼唤。公民的行车安全和道路交通的公正处理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重新审视此案,提供相关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画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同时依法追究不负责任、徇私枉法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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