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换云与内蒙古建设集团讨薪之路

一、实名叙述情况人:刘换云、男、出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 身份证号:612701197101054019 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刘家沟村人 (1)被实名叙述情况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未知

  一、实名叙述情况人:刘换云、男、出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

  身份证号:612701197101054019

  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刘家沟村人

  (1)被实名叙述情况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 180 号。

  (2)被实名叙述单位:额尔古纳市XX法院的一些情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事实不清,请求对额尔古纳市XX法院作出的民初民事判决给与论证。

  三、叙述人的事实与理由:

  刘换云认为,一审fa院在建设集团的付款金额上没有进行全面逐笔的审查调查,认定的付款金额也存在错误,请全社会以及各大媒体予以论证,在建设集团出具的54笔付款票据中,刘换云本人对其中的26笔存在异议,原因有的是没有支付,有的是部分支付,也有支付给了案外人但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和刘换云有关,还有三笔是重复计算,但一审法院仅认定4笔和本案无关,金额为92万余元,对于刘换云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予以回应、建设集团支付给职工崔立国的部分款项,仅部分金额是经过刘换云认可的,对于其他付款没有证据证明和刘换云本人有关的部分也进行了认定,但没有充分说明认定的原因或理由。

  一审fa院已经查明了崔立国系建设集团的员工,并且在涉案项目施工期间管理第三项目办的公章,因此,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集团向崔立国付款的理由,明显存在支付款项的和本案无关的问题,刘换云一审中已经在庭审中提出,但一审fa院对于此类情况并没有理睬,应当进行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对于一审fa院刘换云认为其他有异议的部分认定也是同理,本an第三人恩奇乾边防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代付材料及人工费20451094元,没有当事人刘换云本人的亲笔签名,是否与刘换云有关,当地fa院没有依法将每一笔款项进行核对认定,也没有给出认定的依据和理由,由此严重损害了情况叙述人刘换云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法院在建设集团出示的六份判决书的付款金额上存在错误认定,没有对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

  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公平公正的论证,严重损害了叙述人刘换云的合法权益。

  请求各大媒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给予刘换云公平的论证。

  实名举报人:刘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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