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妻子过世娘家姐妹争夺遗产 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性存疑

“继承”是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每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都是一次关于“生死”背后的法律思考和对话。近日,深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引发争议。 孙先生与妻子陈某于1994年在深圳龙岗登记结婚,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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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每一个继承纠纷案件,都是一次关于“生死”背后的法律思考和对话。近日,深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引发争议。

  孙先生与妻子陈某于1994年在深圳龙岗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然而天不遂人愿,噩梦降临这个家庭,妻子陈某基因突变,导致孙先生的儿女也于2016年、2018年接连患恶性肿瘤病逝,妻子陈某也在经历20多年病痛折磨后,于2021年4月5日与世长辞。陈某去世后孙先生发现自家房产证、妻子的个人银行卡及其他财物被其姐妹占有,对方以持有陈某遗嘱公证书为由要分割孙先生的家产,双方对薄公堂。

  陈某于2021年3月26日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个人财产”留给母亲12%、大姐15%、二姐12%、妹妹61%。孙先生夫妻名下共有5套房产,广州荔湾房产来源于赠与外,剩余4套房产均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入或自建。其中,深圳宝安10层自建房登记在孙先生名下,惠州大亚湾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深圳龙岗房产、深圳罗湖房产在2020年7月由双方名下变更登记在陈某名下,深圳罗湖房产在2021年2月被陈某以260万价格出售,余208万存于陈某银行卡。

  龙岗区法院一审认定深圳龙岗房产、广州荔湾房产、变卖深圳罗湖房产的208万现金均为陈某的个人财产,按照遗嘱由陈某母亲和姐妹继承相应份额,同时确认惠州大亚湾房产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和陈某亲属各占50%份额。10层自建房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判决第一层两间商铺由孙先生管理、使用和收益,其余九层由陈某母亲和姐妹继承。

  对于法院判决孙先生甚是惊讶,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所指的财产如果是夫妻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有财产约定协议的外。每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财产的份额。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有约定的双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没

  有书面的约定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加名、减名、过户,均不构成财产的实质转移,均属夫妻共同所有。孙先生表明从未与陈某签订任何财产约定。

  陈某有遗传性肿瘤基因,确诊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等17种疾病,儿女也因其遗传基因患肿瘤疾病去世,20多年来他从未抛弃与放弃对妻子和孩子的治疗与照顾,光治疗费都接近都花了几百万。但一审法官认为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直接判决两套房产属于妻子个人所有,对于妻子名下卖房的现金财产直接不予分割,10层自建房也仅分割1层给自己,明显带有个人主观偏袒,丧失中立态度。一审法院将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突破了遗产分割是对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属于变相的将遗嘱纠纷当离婚案件进行了一次实体审理,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孙先生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改判广州荔湾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占50%份额,改判10层自建房其中5层归孙先生所有。但对于曾经变更登记的深圳龙岗房产及208万现金财产,二审仍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由陈某的姐妹继承。二审又将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进行了延续,又进行了一次错误审判。

  遗嘱公证多处违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二审判决后,孙先生回想起妻子去世前后发生的种种,陈某姐妹各种阻扰自己及家人与妻子沟通见面,违背医嘱带妻子出院按摩接受所谓“偏方治疗”,妻子去世当天晚上,其姐妹们拿着妻子的银行卡去海鲜酒楼消费庆祝。接着第二天、第三天拿着妻子的多张银行卡疯狂取款和转账共计17万。加上遗嘱公证过程存在多处违规,孙先生对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1、陈某基因突变身患17种疾病其中7种为癌症和肿瘤。立

  遗嘱是危重去世前9天,服用几十种药物已经影响其大脑神经系统、行为能力。加上一级护理、Caprini评估量表评分8分、失血性休克,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昏迷或者是神志不清的情况,并且以死亡的客观结果印证病情严重的程度。根据公证遗嘱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公证处的多个渠道的官方公示,还有深圳公证处其他公证员以及该经办公证员麦某亲口表述:这种危重且意识不清醒的人群申请遗嘱公证业务是不受理的。陈某早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可见公证员去医院做公证的过程存在不合法,遗嘱公证应被判定为无效。

  2、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妻子陈某已经没办法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证员麦某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前往不是住所和临时住所而是医院为其办理,最重要的是当时属于新冠疫情严格管控期间,陈某入住的医院还是深圳市唯一的新冠患者收治医院,公证员一行至少二人起,如何突破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弄虚作假?

  3、遗嘱所列财产写有:“下列财产属于我(陈某)的个人财产…”。公证员有义务核实财产归属,而这些财产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文字形式的财产约定下,公证员麦某全部当个人财产进行认定。可见公证员未核实遗嘱内容真实性,遗嘱公证应被判定为无效。

  4、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同时在场办理。陈某姐妹出示的这份公证书载明由公证员麦某和工作人员罗某办理,麦某在公证书上签名,罗某并不是公证员没有公证资质。该行为属于严重违规操作。

  5、遗嘱公证费用也有巨大出入。根据陈某遗嘱中明确列明的财产金额,按收费标准计算公证费用应为1万多元+上门费

  3000-5000不等,而本案遗嘱公证仅收费650元,存在巨大偏差,不得不让人怀疑不合理收费背后的猫腻。

  6、公证员麦某与妻子陈某及陈某妹妹是旧识,据深圳公证协会官网公示麦某擅长的业务为买卖、委托。陈某妹妹也是此遗嘱最大的受益人一人独占61%,在公证员麦某冒着巨大防疫风险上门前陈某妹妹用陈某的银行卡去柜台分3次提取现金13万元,且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拒不交待13万现金的去向甚至不惜提交虚假证据,在我提出做笔迹鉴定时陈某妹妹又找其他的理由。不免让人怀疑她们之间有利益输送。

  结合公证过程的多处违法违规,这份遗嘱公证的早已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

  孙先生随后又向深圳市公证协会提交公证复查申请,深圳市公证协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鉴于深圳公证处未就复查申请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该投诉不属于协会应当受理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我会决定不予受理”。

  作为这起继承纠纷判决依据的遗嘱,因缺乏真实性、合法性而无效。孙先生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辛苦打拼赚下的资产,到头来因为一纸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遗嘱被有心人夺走,孙先生感到既气愤又心酸。孙先生表示,在妻子患病的20多年间自己不离不弃,无愧于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而妻子的原生家庭过于贫穷,三姐妹都在餐馆打工或做家庭主妇,其丈夫们均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自己和妻子长年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却不想妻子的去世被其家人当成发家致富的机会,就连妻子临终想见自己一面都被其妹妹阻挠,甚至事后还向邻居吹嘘炫耀,种种事实表明或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布局。

  孙先生说,案子关键就在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虽然目前的境况对自己不利,但他只有一个念头,继续申诉下去,决不放弃,他相信法律是严肃和公正的,更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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