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东祥实业有限公司恶意诈骗套取大量资金的有关情况反映

我是河南省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柱,男,现年58岁,身份证号:410711196609060531,电话:13707658688。现向媒体反映辉县市东祥实业有限公司诈骗辉县市有关单位巨额资金并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社会影响力借助司

未知

  我是河南省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柱,男,现年58岁,身份证号:410711196609060531,电话:13707658688。现向媒体反映辉县市东祥实业有限公司诈骗辉县市有关单位巨额资金并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社会影响力借助司法公权力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强行向我公司索取所谓121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有关情况。基本情况如下:

  2019年9月初,辉县市东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堵召辉(东祥公司控股股东贺小梅的丈夫、也是新乡东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河南省人大代表)及其公司负责绿化的王青海等人,以该公司的348多亩土地准备自己开发,为防止该幅土地在政府出让时被第三方摘牌拿走的名义,欺骗新乡市园林公司以借款的方式为其实施厂区绿化工程。2019年10月16日双方的《辉县土地绿化协议》约定,东祥公司根据绿化工程进度以借款给园林公司的名义出资1350万元(实际出资1215万元),要求绿化后政府评估值达到6000万元以上,意图通过在政府征收之前抢栽抢种、租赁大量盆景的方式,骗取政府大量资金。

  在我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按期为东祥公司完成绿化工程施工之后,2020年因政府在土地收储时(2020年9月25日政府委托评估,2020年12月14日出具评估报告),仅对绿化的苗木工程给予绿植移栽费的补偿,而不是全额征收补偿,才导致辉县市东祥公司骗取辉县市政府6000万元图谋无法完全实现。但东祥公司仍通过抢栽抢种、租赁大量盆景的方式,最终以苗木所有人的身份骗取政府1279万多元的绿植移栽费的补偿资金。

  尤其是在辉县市政府对东祥公司的348多亩土地收储并对土地款和附属物(包括1279万多元的绿植移栽费在内)等的全部款项补偿之后,2021年底东祥公司又通过法院起诉园林公司,索要1215万元的所谓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园林公司立即移走全部苗木(实际上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政府已委托评估且绿植移栽费补偿1279万多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东祥公司隐瞒真相,不告诉我们绿植移栽费的补偿事宜,一直发函或律师函要求我公司归还所谓的借款并将绿化苗木移走)。由于园林公司在春节临近时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导致春节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严重影响春节后公司的投标工作,由此将给园林公司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利益损失,迫使园林公司与东祥公司在法院签署了及其不平等的调解书:由园林公司向东祥公司支付“借款”1215万元及LPR四倍的利息,并将绿化苗木全部移走,盆景租赁费150万元及工程款一分钱也不给园林公司!目前已通过法院执行园林公司860万元,导致园林公司不仅无法支付施工期间购买树苗等的款项,而且施工期间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长期无法支付,致使供货商提起诉讼或仲裁,农民工围堵公司等等,使得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处于破产倒闭的边沿。

  在2023年我们听说辉县市政府补偿给东祥公司12795616元的绿植移栽费,且东祥公司已经以苗木产权人的身份领取了该1279万多元的绿植移栽费之后,我找到东祥公司负责执行案件的尹少亮副总,要求他们退还已经执行我公司的860万元,并将剩余应当由我公司获取的绿植移栽费返还给我公司,但是,他们依仗着自己的势力大、后台硬,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我们找法律界的人士咨询,咨询后得知:东祥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人民法院不应当调解结案,但是,由于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间,无法提起再审。此后,我们虽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与抗争,但均无果而终。东祥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虽于2024年3月26日予以注销,但其已将其调解书中所谓的债权转给尹少亮承继,目前,法院仍在加大力度通过拍卖我们家的房产等进行强制执行。无奈,我们只有求助于贵媒体,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关于辉县市东祥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诈骗事实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东祥实业公司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实施了诈骗行为

  1、2019年10月16日东祥实业公司与新乡园林公司签订《辉县土地绿化协议》,协议约定:(1)东祥公司出资1350万元,根据工程进度以借款的方式支付给园林公司,由园林公司实施绿化工程施工,要求政府评估的价值不低于6000万元;(2)要求绿化工程必须于2020年1月15日结束。

  2、2019年11月17日东祥公司负责绿化的王青海微信通知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柱:政府委托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20年1月中旬。(后因疫情推迟评估时间)

  3、2020年12月14日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25日。

  4、在2019年11月17,当绿化工程还在进行时,辉县东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青海通知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柱,预计政府委托评估时间在2020年1月中旬(后有通知因疫情原因推迟评估)。这也可以说明,在2019年10月16日签订《辉县土地绿化协议书》时间之前,辉县市东祥实业有限公司已经知晓政府要收储该宗土地。

  5、在辉县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与东祥公司签署的《关于收购学院路东祥实业汽车城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明确,该土地的收购双方已经过多次协商。同时,按照土地收储的规定及程序,也必须规划先行。至于说政府何时决定收购该宗土地,完全可以从政府有关的文件记载中予以查实。

  上述情况足以说明:在东祥公司与园林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土地绿化协议之前,辉县市政府已将东祥公司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且东祥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其与园林公司签署绿化协议,目的是通过抢栽抢种的方式,以极低的成本(计划出资1350万),达到骗取政府资金6000万元以上的目的。东祥公司不仅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实际通过抢栽抢种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只是由于外在的原因,其欲诈骗政府6000千万元以上的图谋才未能完全得以实现。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东祥公司至少已骗取了政府1279万余元的绿植移栽费

  1、在2020年12月14日最终的《评估报告》中“关于东祥实业汽车城宗地收购价款明细”载明,绿植移栽费用为12795616元。

  2、根据《关于收购学院路东祥实业汽车城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的约定,被控告人应已实际领取了该12795616元的绿植移栽费。

  3、早在东祥公司与政府签署协议和领取绿植移栽费之前,东祥公司于2020--2021年多次通过“联系函”、“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园林公司将绿化的苗木全部移走。

  4、2021年11月东祥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而不是绿化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诉请归还所谓的借款并要求园林公司将绿化的苗木全部移走。在春节的前一天法院出具调解书,由园林公司在2022年5月底之前将绿化的苗木全部移走。截止目前,东祥公司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新乡园林公司860万元,且正在准备拍卖我们家的房产。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东祥公司通过抢在栽抢种及租赁大量盆景的方式、且在实际上并不是苗木所有人的情况下,仍然以苗木所有人的身份骗取了政府的绿植移栽费1279万余元。

  以上情况属实,否则,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维权人:王柱 ,身份证号:410711196609060531

  (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仅代表维权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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